2005年11月1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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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护协议公证ABC
宛枫

 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、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。
 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、2、3款,第17条第1款对监护人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。办理监护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:
  监护人、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(如身份证、户口本等);
  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。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,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证明;
  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(如健康、财产等情况);
  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;
  监护协议草稿。办理监护协议应注意:
  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可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申请;
  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,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;
  监护人要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;
 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监护协议内容应当真实、合法。监护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:
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(受托监护人、委托监护人、被监护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现在住址);
  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的原因;受托监护人的能力;
  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,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接受监护的意思表示;
  受托监护人的职责;监护关系的解除与撤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