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、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。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、2、3款,第17条第1款对监护人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。办理监护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: 监护人、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(如身份证、户口本等); 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。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,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证明; 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(如健康、财产等情况); 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; 监护协议草稿。办理监护协议应注意: 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可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申请; 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,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; 监护人要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;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监护协议内容应当真实、合法。监护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: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(受托监护人、委托监护人、被监护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现在住址); 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的原因;受托监护人的能力; 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,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接受监护的意思表示; 受托监护人的职责;监护关系的解除与撤销。 |